铜川市��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保字第00371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上安村。
委托代理人:赵建奇,陕西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出资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卢耀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郝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