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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耀民保字第00371号

郭某某与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1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某某,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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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耀民保字第00371号

原告:郭某某,女,汉族,住铜川市耀州区石柱镇上安村。

委托代理人:赵建奇,陕西意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左某,男,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本院在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申请撤诉,出资自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某某负担。

审判员  卢耀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郝 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