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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民一初字第701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6-12
所属地区
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民一初字第701号原告张某甲,女,1992年7月10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文化程度初中。被告张某乙,男,1990年11月20日生,汉族,河北省威县人,农民,文化程度初中。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不同意离婚意见坚决,经调解未果,原告为节约诉讼资源和诉讼时间,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员  高瑞肖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郭新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