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琅执字第00363-1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芳,女,196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
被执行人:马永生,男,196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本院在执行张玉芳与马永生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因马永生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2012)琅民一初字第01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下余案款人民币39250元(利息自2012年8月29日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欠款时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81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489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范 勇
审 判 员 王 苏
审 判 员 张 晨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