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251号原告冯燕玲,女,195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被告卢灿辉,男,198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XXX,公民身份号码:XXX。本院于2012年6月21日受理原告冯燕玲与被告卢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燕玲撤回起诉。本案因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4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黄春菲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韵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