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陈维维。被告马亮。被告谭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维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维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由原告陈维维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伟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丽君 搜索“”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陈维维。被告马亮。被告谭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维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维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由原告陈维维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伟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