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丰民初字第895号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维维,马亮,谭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895号原告陈维维。被告马亮。被告谭彬。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维维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维维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维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0.00元,由原告陈维维承担。

代理

审判员  李伟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丽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