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2279号
原告:高明利,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沈歌颂,怀远县找郢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树兵,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明利诉被告陈树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明利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明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高明利负担。
审判员 蒋祝新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志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