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226号
原告:黄亚莲。
委托代理人:王志明。
被告:胡伟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亚莲诉被告胡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亚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
黄亚莲与胡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226号
原告:黄亚莲。
委托代理人:王志明。
被告:胡伟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亚莲诉被告胡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亚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