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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商初字第1226号

黄亚莲与胡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3-17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亚莲,胡伟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商初字第1226号

原告:黄亚莲。

委托代理人:王志明。

被告:胡伟江。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亚莲诉被告胡伟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亚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22元,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栋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傅加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