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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260号

黄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黄某,邓某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英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清英法民一初字第260号原告黄某,女,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翁源县,被告邓某,男,198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英德市人,住英德市,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起诉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随着时间推移,被告的恶习渐渐暴露,主要是以赌博为业,好吃懒做;经常与人打架、酗酒。被告无钱赌博时就伸手向原告、向家人要,原告不给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小孩出生后,原告多次劝被告要改掉恶习、赚钱养家,但被告依然我行我素。2012年中秋节前,被告又要求原告给钱,原告拒绝,被告又殴打原告,幸好其父亲相救原告才得以解救。为逃避被告的家庭暴力,原告选择离开被告,回到娘家养伤。2012年11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后撤诉。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再次起诉法院要求离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邓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儿子邓国锋由被告邓某抚养,原告黄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30元至邓国锋满18周岁止,该款从2013年7月1日起计付,每半年支付一次。2013年7月至12月的抚养费应于2013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被告邓某,后应于每年的7月1日前支付邓国锋上半年的抚养费,每年的12月31日前支付邓国锋下半年的抚养费。原告享有儿子邓国锋的探视权。

三、各方衣物归各自所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黄某承担。经审查,该协议符合自愿、合法原则,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郑彩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谭雪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