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来民二终字第4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樊柳荣,女,1961年6月5日出生,壮族,象州县人民医院职工,住象州县。上诉人(一审被告)罗桂海,男,1965年5月2日出生,壮族,住象州县。上诉人(一审被告)区家宣,男,1965年10月19日出生,住贵州省都匀市。三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柳青,象州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潘庆德,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壮族,住象州县。委托代理人余慕华,女,1955年9月12日出生,系潘庆德之妻。委托代理人覃国翰,象州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一审被告区家鸿,男,1956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州县。第三人樊振毅,男,1962的10月出生,住柳江县。
上诉人樊柳荣、罗桂海、区家宣因与被上诉人潘庆德、一审被告区家鸿、第三人樊振毅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象州县人民法院(2012)象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1日受理后,本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于2013年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樊柳荣、罗桂海、区家宣及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罗柳青,被上诉人潘庆德,一审被告区家鸿、第三人樊振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象州县人民法院(2012)象民初字第92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象州县人民法院重审。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40元,上诉人樊柳荣、罗桂海、区家宣预付5040元,由本院退给上诉人上诉人樊柳荣、罗桂海、区家宣。
审 判 长 卢 怡
代理
审判员 韦正德
代理
审判员 侯永魁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韦国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