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初字第2494号原告王翠秀。被告刘正伟。本院于2013年6日27日作出的(2013)高民保字第170号民事裁定书,扣押被告所有的车辆。现因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被告申请解除扣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刘正伟驾驶的车牌号为鲁B×××××号轿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储民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