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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277号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陈楚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陈楚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277号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PAULMARINTHEIL(保罗希尔)。委托代理人赵光,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住址湖北省枣阳市。被告陈楚如,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 劲 锋

审 判 员 张 凌 炜

代理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