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5277号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PAULMARINTHEIL(保罗希尔)。委托代理人赵光,广东嘉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庆,住址湖北省枣阳市。被告陈楚如,住址深圳市龙岗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中安信业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25元(已由原告预交)、本院收取2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廖 劲 锋
审 判 员 张 凌 炜
代理
审判员 刘 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余意(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