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94号

淡慧中与王永忠钟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8-12-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淡某某;王某;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394号原告淡某某,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郭生华,广东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被告钟某,男,汉族,住址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价值1550000元的财产,并提交了由深圳市汇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编号为2013汇鼎福0709的《财产保全保函》,担保金额以人民币壹佰伍拾伍万元整(小写:¥1550000.00)为限。申请保全被告王某名下位于江西省泰和县文田工业园的某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60%股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王某名下价值155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林    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戴珊珊(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