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549号原告薛忠广,农民。被告王宪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忠广与被告王宪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忠广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忠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忠广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薛忠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磊 来源:百度搜索“”
薛忠广与王宪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549号原告薛忠广,农民。被告王宪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忠广与被告王宪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忠广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忠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忠广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薛忠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