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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馆民初字第549号

薛忠广与王宪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7-04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薛忠广,王宪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馆民初字第549号原告薛忠广,农民。被告王宪朝,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忠广与被告王宪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薛忠广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忠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忠广撤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薛忠广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凯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