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临民初字第952号原告严亚良。委托代理人涂长仙。委托代理人黄春明。被告吴群智。被告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辉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歙县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严亚良诉被告吴群智、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辉畅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市歙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主体错误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严亚良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95元,减半收取797.5元,由原告严亚良负担。
审判员 梅爱平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