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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民初字第00796号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0-12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郭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民初字第00796号原告郭某某,女,1990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87年12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受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玲玲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卫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明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