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法执字第00116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区。被执行人张某,女,汉族,住陕西省靖边县张畔镇。本院于2013年5月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张某一次性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支付案件款160000元,下余案件款(即案件受理费4000元、货款61592.6元、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自愿放弃,不再向被执行人追偿,且不再向本院申请执行。现被执行人张某已履行了执行和解协议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且案件款已兑付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靖民初字第0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振林
审判员 折宝明
审判员 雷斌琦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贺玉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