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保字第00111号申请人马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汪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唐某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汪某、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汪某、唐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洪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