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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保字第00111号

马某某与汪某、唐某某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保字第00111号申请人马某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申请人汪某,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申请人唐某某,女,1980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申请人马某某与被申请人汪某、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马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汪某、唐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40万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XX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洪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