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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执字第497号

崔维美与孙崇阔居间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8-06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维美,孙崇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城执字第497号申请执行人崔维美,农民。被执行人孙崇阔,农民。申请执行人崔维美与被执行人孙崇阔居间合同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3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商初字第1300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张 燕

审判员 蒋 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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