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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2427号

原告沈阳恒大医疗技术服务中心与被告张旭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恒大医疗技术服务中心,张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427号原告沈阳恒大医疗技术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负责人常小林。委托代理人张雪,女,199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被告张旭。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恒大医疗技术服务中心与被告张旭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恒大医疗技术服务中心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恒大医疗技术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立永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思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