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永刑初字第13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聪,男,199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永年县人。2012年12月31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永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2月6日经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3年2月7日由永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永年县看守所。辩护人王海林,河北江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永检刑诉(2013)1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聪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小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聪及其辩护人王海林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许聪驾驶冀D*****号轿车,承载吴某某(另案处理)、陈某某(在逃)、武某某等人沿永年县名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裴坡庄村路段时,将前方步行同向行走的游某甲、游某乙二人撞倒,造成二人当场死亡,事故后被告人许聪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许聪、吴雷某某二人共同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许聪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许聪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辩护人王海林意见为,1、对公诉机关的指控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许聪在案发后主动到交警队投案自首,应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4日2时许,被告人许聪无证驾驶冀D*****号轿车,承载吴某某、陈某某、武某某等人沿永年县洺李线由东向西行驶至裴坡庄村路段时,将前方步行同向行走的游某甲、游某乙二人撞倒,造成二人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许聪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许聪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12月31日,被告人许聪到交警部门投案。另查明,关于此次事故的损失,被害人亲属已另案提起民事诉讼。认定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1、永年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破案报告,2012年12月24日3时34分,我对事故科接110指挥中心报称,在永年县名李线裴坡庄路段,有两个人在路上倒着,可能是交通事故,公安机关即立案侦查。2、驾驶人许聪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复印件。3、游某丙证明,2012年12月23日18时左右,我儿游某甲从家出去,说是去上夜班,后碰到本村游某乙,二人在我村附近的小饭馆吃饭喝酒,大约在23时左右,二人步行去小卖部买东西,在回来的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我赶到中医院,他们已死亡。4、游某丁证明,2012年12月24日6时许,我接到永年县事故科电话,说我儿子游某乙发生交通事故,等我赶到中医院,我儿子已死亡,他是晚上19时出去的。5、郭某某证明,2012年7月份,我从朋友单某某手里买了一辆哈飞路宝牌轿车,过户给我新挂的牌照为冀D*****,后我发现车不好,就又退给单某某,单某某把车又卖给别人,但没有过户,登记的还是我名。6、单某某证明,我从名阳村一个人手中买了一辆哈飞路宝牌轿车,后卖给郭某某,并挂了新牌照是冀D*****,没几天,郭某某说车不好开又退给我,我又卖给北卷村李某某,还没有过户,这辆车就发生交通事故了。7、李某某证明,冀D*****号车,实际车主是我,登记车主的名字我不清楚。2012年12月23日中午,我把车放在曲陌村北一家修理厂维修,到第二天下午4点我去看车修好没有,到那儿见车被撞了,前挡风玻璃全碎了,发动机盖已变形,这时修理厂老板过来说,车被三个年轻人开车出去撞了树,车已不能修了,等把三个年轻人家长叫来商量一下看怎么处理。我当时以为撞了树,不是撞了人,所以没有报警,同意和他们商量,后直到交警队找到我,才知道是撞了人。我的车有交强险。8、李某某证明,我在曲陌村开一修理厂,2012年12月24日早上,我到修理厂准备给工人安排一下工作,自己回家过会,到厂见在我厂修理的冀D*****号车有撞击的痕迹,我厂工人凌某某给我说昨晚有他三个朋友找他,在厂子住了一晚,第二天早起三个朋友不见了,手机也关机,这时凌某某才发现维修的冀D*****号车被人开过,且有被撞痕迹,我问他三个朋友是哪儿人,他说分别叫许聪、吴某某、陈某某,然后我和凌某某一起到他三个朋友家找,到晚上与许聪、吴某某的家长联系上,他们来我厂与车主协商,吴某某父亲与吴某某联系上,说是撞的树,并没有撞到人,所以才与车主协商私了,12月26日交警找到我厂,我才知道是撞到人,发生交通事故了。9、凌某某证明,2012年12月23日晚,我朋友许聪和陈某某来曲陌看吴某某爷爷,天晚了他们三个人来到我厂子,说要住一晚,我和他们在一个水饺馆喝了不到两瓶酒,后我们一起到修理厂,在北边一个屋聊天,我见他们要睡,我就一个人到南边屋睡觉,第二天早上,我发现那辆红色哈飞路宝冀D*****车的位置变动了,我到跟前,见车前挡风玻璃碎了,前机盖已变形,我就回屋找他们三人,到屋一看已没人,我给他们三个打电话,结果都是关机。交警提供的24日1时54分三塔村西监控卡图片辨认,是许聪在开车,吴某某在副驾驶位置。10、武某某证明,2012年12月23日晚上,我和曼曼在六星村“皇冠KTV”歌厅里喝酒唱歌,到晚上11点,我给我朋友许聪打电话让他来接我,到12点多许聪到KTV来接我,我和曼曼一起上了车,是辆红色小轿车,许聪开车,我和曼曼在后排,快到名关时,许聪正和吴某某说话时,突然发生事故,车撞到什么东西,前挡风玻璃坏了,雷的脸上全是血,听他们说是撞到人了,到红绿灯处车左拐,最后到交通宾馆西铁路桥西停下,我和曼曼、陈某某的到宾馆,陈某某洗了一下脸上的血就走了,许聪和另一个人(陈某某)不知去哪儿了。11、吴某某证明,2012年12月23日晚上,许聪和陈某某来我村找我,后我们见到凌某某,说一起吃饭,凌某某开着一辆红色哈飞路宝,带着我们到曲陌村路口一家饭店吃饭,吃饭时凌某某和陈某某二人喝了酒,我和许聪没喝,饭后一起到凌某某修理厂,我们说了一会话准备睡觉,这时许聪女朋友给许聪打电话让许聪去接她,许聪让我去凌某某屋拿车钥匙,我到凌某某屋,凌某某告诉我钥匙在抽屉里,我拿了钥匙给许聪,许聪开车我们三人到六星村一个KTV门口,拉上许聪女朋友及另一个女子,去名关交通宾馆,走到永年县老电厂附近,我正给陈某某说话时,突然“砰”的一声,前挡风玻璃已碎,溅了我满脸血,许聪说,都别动,刚才撞了两个人。然后许聪开车拐到中华路往南走,拐到铁路西停下,许聪让我带着他女朋友和另一个女子到交通宾馆,我把脸上的血洗净,步行往邯郸走了,在路上,许聪给我打电话,说他找人去看了,死了两个人,还让我找他一起逃跑,我说不去,我在邯郸转了几天,身上没钱了,就过来自首了。12、公安干警对现场的勘察笔录、现场平面图、现场照片。13、被告人许聪的供述,2012年12月23日晚上,我和陈某某去曲陌村吴某某家赶会,见到我朋友的弟弟凌某某,凌某某开着一辆红色哈飞路宝,带着我们到曲陌路口一个饭店吃饭,饭后快12点了,我们一起到凌某某修理厂,凌某某回他房间睡觉,我们三个人在另一个房间说话,我和陈某某准备租车回家,吴某某让我开车送他回家,我说哪儿有车?吴某某说,修理厂多少车。说完吴某某去凌某某房间拿了一把钥匙给我,我开着车带着吴某某、陈某某到曲陌村吴某某门口,吴某某不下车,说回家没意思,想考驾照,让我教他开车,然后我开车到六星村“皇冠KTV”,接上两名女子,送她们回交通宾馆,当行至裴坡庄路段时,突然发现两个行人步行往西走,当我发现时,已不到一米远,我赶紧刹车,但已来不及,车头撞上两个人,车的前挡风玻璃坏了,我当时慌了,没有停车,继续往前走,到中华大街往南,到名山大街又往西走,过了铁路到交通宾馆西停下,两名女子和吴某某下车走了,我和陈某某在车上等着,过了一会儿吴某某打电话让我想法把车送回修理厂,我叫了一辆出租车,让陈某某和出租车拉着肇事车回修理厂,我到天亮就一个人出去躲着了,今天我来投案自首。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输运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被告人许聪违反交通道路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二人死亡的交通事故,且肇事后驾车逃逸,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许聪的犯罪情节,其无证驾驶,致二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对被告人许聪应当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予以处罚。被告人许聪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许聪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31日起至2018年12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现平
人民陪审员 郭晓卷
人民陪审员 薛永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曹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输运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