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宜宾民初字第1516号

李国莲与郭孝先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1516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8-20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郭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宾民初字第1516号

原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光,宜宾县横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是自愿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黄咏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