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三民初字第2210号原告三河市友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雪莲职务:总经理被告孟庆超,男,197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孟秀丽,女,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告康秀宽,男,1963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南城合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河市友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孟庆超、孟秀丽、康秀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三河市友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38元,由原告三河市友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刘松伶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关 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