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广商初字第215号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花苑路285号。法定代表人高传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明俊生。被告李士卿。委托代理人代红磊,山东玉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被告王飞。被告常玉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士卿、王飞、常玉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在诉讼期间向本院��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广饶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99元,减半收取2149.50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李秀堂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高倩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