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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五民初字第42号

长治市益盛储运有限公司诉长治市城区益盛装饰家园、陈晓琳租赁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治市益盛储运有限公司,长治市城区益盛装饰家园,陈晓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城五民初字第42号原告长治市益盛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光文,职务总经理。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华丰南路43号。委托代理人贾文峰,系山西九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市城区益盛装饰家园

负责人:陈晓琳地址:山西省长治市华丰南路43号。被告陈晓琳,男,回族,山西省长治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治市益盛储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市城区益盛装饰家园、陈晓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治市益盛储运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治市益盛储运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长治市益盛储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治市益盛储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被告陈晓琳承担。

审判长  孟淑珍

审判员  悦珂珂

审判员  宋燕飞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程钧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