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阳某,农民。
原告杨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昌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一涛 来源:百度“”
杨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阳某,农民。
原告杨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昌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一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