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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初字第173号

杨某与阳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8-04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杨某,阳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初字第173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阳某,农民。

原告杨某与被告阳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昌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一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