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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16号

袁射枕与成锋峰侵犯专利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6-30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袁射枕,成锋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16号原告袁射枕。委托代理人娄德当、王平。被告成锋峰。委托代理人唐佩。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射枕与被告成锋峰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射枕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射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射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袁射枕负担。

审 判 长  顾 华

代理

审判员  王卫华

代理

审判员  王立朋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