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知民初字第0116号原告袁射枕。委托代理人娄德当、王平。被告成锋峰。委托代理人唐佩。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射枕与被告成锋峰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袁射枕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为由,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袁射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射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0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袁射枕负担。
审 判 长 顾 华
代理
审判员 王卫华
代理
审判员 王立朋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