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940号
原告:杜亚文,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朱长胜,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亚文诉被告朱长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亚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亚文撤回对被告朱长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亚文负担。
审判员 姜云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