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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民一初字第00940号

杜亚文与朱长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08-24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杜亚文,朱长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940号

原告:杜亚文,女,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朱长胜,男,1978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杜亚文诉被告朱长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杜亚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杜亚文撤回对被告朱长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杜亚文负担。

审判员  姜云秀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微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