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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953号

周岳平与曹中海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周岳平,曹中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953号原告周岳平。委托代理人何淼炎。被告曹中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岳平诉被告曹中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岳平未在接到受理案件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宋伟锋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张惠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