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台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福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爱椒。被执行人临海市岭根花岗岩制品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虞礼兴。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1999)台执法经字第338-1号查封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现���记于临海市恒源园艺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东塍镇国用2009字第034号)。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现登记于临海市恒源园艺场名下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东塍镇国用2009字第034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贤和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袁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