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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台执恢字第16号

台州市福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临海市岭根花岗岩制品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台州市福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临海市岭根花岗岩制品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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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浙台执恢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福特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爱椒。被执行人临海市岭根花岗岩制品厂,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虞礼兴。本院于2013年3月27日作出(1999)台执法经字第338-1号查封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现���记于临海市恒源园艺场名下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东塍镇国用2009字第034号)。现因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所有现登记于临海市恒源园艺场名下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东塍镇国用2009字第034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朱贤和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袁 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