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古民初字第532号原告余祚淼,男,汉族,1975年8月16日出生,古田县人,经商,住古田县。被告黄聿斌,男,汉族,1971年11月30日出生,古田县人,经商,住古田县。被告黄翠清,女,汉族,1969年7月12日出生,古田县人,经商,住古田县。被告黄传慧,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古田县人,经商,现住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
原告余祚淼诉被告黄聿斌、黄翠清、黄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王前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余祚淼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聿斌、黄翠清、黄传慧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余祚淼诉称,原告与三被告是同村村民,相交多年,2011年5月22日,被告黄聿斌以经商资金不足为由向原告余祚淼借款人民币100万元,月利率均按2%计算,由保证人黄翠清、黄传慧提供担保,并由该三个被告当场亲笔签署一张借据。载明借款数额、借款日期、借款利率、付息期限、保证方式、违约责任、纠纷管辖等内容,并特别约定因借款人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按期返还本金,致使出借人起诉主张债权,借款人应当支付出借人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并约定逾期返还的利息按双倍计算。同时,被告黄翠清、黄传慧作为保证人已在该《借据》中明确表示“我们愿意为黄聿斌向余祚淼借款壹佰万元正做保证”,并承诺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该借据据款处除了上述三个被告亲笔签署姓名并捺指模确认外,各自还注明其身份证号码。在该借据订立当日,原告已依约履行了出借100万元款项的义务,并收讫了被告黄聿斌截止2013年2月22日之前应付的借款利息。从2013年2月22日起,被告就不再支付原告利息,原告即开始不断向被告黄聿斌催讨借款,被告黄聿斌总是以各种借口不还,致使原告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向被告黄翠清、黄传慧主张担保权利时,他们亦不履行债务保证义务。综上,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黄聿斌立即返还借款本金100万元人民币以及从2013年2月2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2、被告黄翠清、黄传慧对上述借款及本息承担的连带责任。被告黄聿斌、黄翠清、黄传慧未作答辩。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余祚淼向本院提供借条原件一张证实:2011年5月22日,被告黄聿斌向其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约定月息2%。被告黄翠清、黄传慧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对保证期限约定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
本院认为,因被告黄聿斌、黄翠清、黄传慧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原告提供借条中的借款人系被告黄聿斌亲笔所签,真实有效,该借条予以采信。被告黄翠清、黄传慧在该借条上签字愿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予以确认。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1年5月22日,被告黄聿斌向原告余祚淼借款人民币1000000元,约定月息2%。被告黄翠清、黄传慧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并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被告黄聿斌从2013年2月22日起逾期未向原告余祚淼支付借款利息。综上所述,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余祚淼要求被告黄聿斌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原告余祚淼要求按照月利率2%计付利息之主张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其利息主张依法予以支持。被告黄翠清、黄传慧自愿为被告黄聿斌的借款提供担保,对此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黄聿斌、黄翠清、黄传慧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聿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余祚淼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22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照月利率2%计付)。
二、被告黄翠清、黄传慧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黄翠清、黄传慧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黄聿斌追偿。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160元,减半收取7280元,由被告黄聿斌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办法:到本院领取省财政厅印制的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缴费通知书,至迟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到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王前绥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林 振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