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甬慈刑初字第12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柏炜,农民。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强,农民。2010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同年9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辩护人周超,浙江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宇,农民。2010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同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慈溪市看守所。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3)9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柏炜、李强、刘宇犯抢劫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军路、被告人王柏炜、李强、刘宇及辩护人周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日22时40分至23时许,被告人王柏炜、李强、刘宇伙同王某国(已判刑),至慈溪市古塘街道海关北路的发达电器厂以北、北三环线以南、中江桥以东约10米处,强行拦截路过此处的被害人吴某、张某,持刀威胁并强行搜身,劫得被害人吴某、张某人民币50余元及手机2部(无法估价)。随后被告人王柏炜、李强、刘宇等四人继续威逼被害人吴某、张某打电话向家人要钱,因未得逞,被告人王柏炜遂用刀砍伤被害人吴某,后四人逃匿。被告人王柏炜、李强、刘宇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柏炜、李强、刘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同案犯王某国的供述、被害人吴某、张某的陈述、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法医物证鉴定书、病历资料、情况说明、被告人李强、刘宇的前科刑事判决书、同案犯王某国的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抓获经过及被告人王柏炜、李强、刘宇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根据以上犯罪事实及情节,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王柏炜、李强、刘宇的量刑幅度均为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柏炜、李强、刘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柏炜、李强、刘宇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周超请求对被告人李强从轻处罚的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柏炜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4月17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李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7日起至2017年1月16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三、被告人刘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6日起至2017年1月25日止。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段 金 荣
人民陪审员 褚 忠 华
人民陪审员 赖 佰 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玲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