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廊民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杨成现。被执行人赵彦伟。被执行人王晋慧。杨成现与赵彦伟、王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赵彦伟、王晋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彦伟、王晋慧存款人民币3050万元至本院指定账户。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桂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雅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