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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廊民执字第22号

杨成现与赵彦伟、王晋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9-13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成现,赵彦伟,王晋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廊民执字第22号申请执行人杨成现。被执行人赵彦伟。被执行人王晋慧。杨成现与赵彦伟、王晋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廊民三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于2013年3月25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赵彦伟、王晋慧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彦伟、王晋慧存款人民币3050万元至本院指定账户。若银行存款不足,查封价值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桂军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卢雅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