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94号
原告:宁波慎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娘餐饮分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明州西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胡志兴,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沈际伟,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奇琛,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宁波市鄞州慧航工艺雕塑厂,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柴家村。
法定代表人:徐慧敏,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干浦,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慎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娘餐饮分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慧航工艺雕塑厂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慎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娘餐饮分公司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慧航工艺雕塑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慎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娘餐饮分公司自愿要求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慎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娘餐饮分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市鄞州慧航工艺雕塑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慎业发展有限公司老板娘餐饮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徐万鑫
代理
审判员 林春凤
人民陪审员 陈军浩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张静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