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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民申字第78号

方松华与毛文忠、伊国忠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当事人
方松华,毛文忠,伊国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民申字第78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方松华。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毛文忠。

委托代理人:刘卫恒。

委托代理人:王恒。一审

被告:伊国忠。再审申请人方松华因与被申请人毛文忠、一审被告伊国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2)浙金商终字第14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方松华申请再审称:1、毛文忠托运的货物已经找到,现处于无人领取的状态并保存于南昌市奔腾物流有限公司的仓库内,二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事实依据;2、再审申请人并非南昌到吉水的承运人,货物并未在再审申请人承运的区段遗失,依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综上,请求撤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毛文忠答辩称:1、我方委托再审申请人运输货物至今已超过两年,再审申请人未及时将货物交付收货人,导致我方与第三人的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本案所涉货物现已无法在市场销售,故再审申请人现在找到货物不能作为撤销二审判决的依据;2、再审申请人负责义乌至吉水段的运输,因货物在该路段运输途中丢失,二审判令再审申请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综上,请求驳回方松华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方松华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判令方松华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所提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方松华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张 荣

审 判 员  张燕燕

代理

审判员  梁 立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 记员  范华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