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824号原告裘某。被告余某。委托代理人(一般诉讼代理)贾为中,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裘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裘某负担。
审 判 员 斯文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李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