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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江民初字第824号

裘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8-14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裘某,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824号原告裘某。被告余某。委托代理人(一般诉讼代理)贾为中,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裘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裘某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裘某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裘某负担。

审 判 员 斯文丽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李石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