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茂电法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姚俊田。委托代理人李玉贤,广东神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城。本院在审理原告姚俊田诉被告何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姚俊田于2013年7月11日以双方通过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俊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姚俊田负担。
审判员 邵伟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彭海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