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龙法执字第1538号申请执行人无锡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某某,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坪山民乐福商场。
负责人:黄广伍。申请执行人无锡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坪山民乐福商场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知民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并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坪山民乐福商场价值人民币22000元的财产或等值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洁莹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国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