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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芜经开执字第00244号

陶菊花与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244号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与陶菊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昌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晔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