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3)芜经开执字第00244号四川太平洋城市基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你(单位)与陶菊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3)芜经开民二初字第001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单位)对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全部履行,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及本案执行费。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审判员 王昌敏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晔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