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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39号

(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39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2-01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端法民四初字第239号

原告:虞桢伟,男,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人民东路。

委托代理人:冼锡光、温根强,均系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同力真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

法定代表人:李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虞桢伟诉被告肇庆市同力真空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6月27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虞桢伟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00元,撤诉减半收取1100元,由原告虞桢伟负担。

审 判 长  梁凯文

审 判 员  黄卓贤

人民陪审员  林奕明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钱颖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