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和民初字第345号
原告:袁公德。
被告:邹银志。
原告袁公德与被告邹银志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经长兴县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袁公德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邹银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公德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邹银志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公德撤回对被告邹银志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免交。
审判员 黎 静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蒋健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