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金执字第2598号申请执行人牛俊强。被执行人王新存。牛俊强诉王新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郑民四终字第1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新存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牛俊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王新存配偶张留平名下位于郑州市金水区X房屋予以查封;
二、限被执行人王新存于本裁定生效后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评估、拍卖上述查封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刘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