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初字第1270号
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环球经贸大厦一楼。
法定代表人:孙学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谊,该公司职员。
被告:林跃,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以被告已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林跃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佳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邱小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陈冰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