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民一初字第00256号原告蒋某被告蒋某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诉被告蒋某、孙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8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 驰
审判员 刘晓东
审判员 孟立军二0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石婧东-2---1-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