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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保字第32-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与马孟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马孟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保字第32-1号

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古塘街道三北西大街198号。

负责人:张一飞,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潘立峰,该行员工。

被

申请人:马孟杰。本院于2013年7月9日作出(2013)甬慈保字第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以已与被申请人马孟杰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马孟杰名下的车牌号为浙B×××××汽车一辆的扣押。本案申请费770元,由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宋国梁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代

书记员 龚雅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