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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迎民二初字第00128号

安徽澳宝塑机科技有限公司与彭寒宇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5-11-18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迎民二初字第00128号

原告:安徽澳宝塑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迎江区临港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毛凌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五保,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天发,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寒宇,男,1966年9月8日,住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澳宝塑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寒宇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澳宝塑机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澳宝塑机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长 江 余

代理

审判员 周 芸

人民陪审员 洪曙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洪 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