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商初字第1100号
原告:蔡丽明。
委托代理人:黄万钞。
被告:游世委。
被告:陈仕辉。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丽明与被告游世委、陈仕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丽明在规定的预交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并不符合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法定情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曾云县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林骄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