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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82号

谢国羲与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4-14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谢国羲,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82号

原告:谢国羲。

被告: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

法定代表人:符涓,系该厂厂长。

被告: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羲与被告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现原告谢国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国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羲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闻 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珍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