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民三初字第00282号
原告:谢国羲。
被告: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
法定代表人:符涓,系该厂厂长。
被告: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杰,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国羲与被告武汉武钢集团汉阳钢厂、武汉市佳诚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双方庭外和解,现原告谢国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国羲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国羲撤回起诉。
代理
审判员 闻 娜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蔡珍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