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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阳城法执字第29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陈华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10-24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陈华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阳城法执字第29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住所地:阳江市。

负责人:江伟涛,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林锋,该行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陈华健,男,阳西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与被执行人陈华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阳城法民二初字第50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陈华健应履行偿还借款69398.07元及利息、复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江分行于2013年3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3年4月1日前履行偿还借款69398.07元及利息、复息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陈华健至今仍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华健有坐落在阳西县房产一处。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陈华健所有的坐落在阳西县房产一处。

二、被执行人陈华健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余从展

审判员  袁广峰

审判员  陈磊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如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