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格庄信用社。被执行人赵军芳。被执行人梁桂莲。被执行人赵杰方。被执行人刘本杰。被执行人赵友芳。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292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完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周礼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易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