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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执字第1123号

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格庄信用社债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07-11
公开日期
2014-06-05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格庄信用社,赵军芳,梁桂莲,赵杰方,刘本杰,赵友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字第1123号申请执行人莱西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格庄信用社。被执行人赵军芳。被执行人梁桂莲。被执行人赵杰方。被执行人刘本杰。被执行人赵友芳。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案款2923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该案立案执行后,执行人员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莱西市人民法院(2012)西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完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培峰

审判员  李 杰

审判员  周礼建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于易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