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广民初字第672号原告高某。被告宋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又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孙泉泉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范庆丰 来源:百度“”